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宁波海关关于全面实施出口货物“提前申报、运抵验放”通关模式的公告
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决策部署,进一步优化口岸营商环境,提高宁波口岸出口货物通关时效,促进外贸稳定发展,经研究,宁波海关决定自2019年5月8日起全面实施出口货物“提前申报、运抵验放”(以下简称提前申报)通关模式,现就有关要求公告如下:   

一、实施范围
在宁波口岸的出口货物,其发货人企业信用等级为一般信用及以上、运抵的海关监管作业场所(场地)能够实现运抵报告电子数据联网传输的,均可实施出口货物提前申报通关模式。

二、实施内容
出口货物发货人、受委托的报关企业(以下统称“申报人”)在货物备齐并取得预配舱单电子数据后,可在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场所前3日内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;在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场所(场地)后,并在海关收到运抵报告电子数据后,海关办理货物查验、放行手续。

三、作业要求
(一)申报人应严格按照海关总署2014年第74号公告的有关要求办理申报手续;
(二)提前申报出口转关货物必须在报关单电子数据申报之日起5日内运抵启运地海关监管场所(场地),办理转关和验放等手续。
(三)提前申报并采取边运抵边装船的海运大宗散装货物,经海关船边实际验核,必须在申报后3日内装载完毕。超期未装载完毕的,须经海关批准。
(四)提前申报出口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场所(场地)后,非查验货物因计算机、网络等技术原因无法自动放行的,由申报地海关按照规定做好单证放行工作,并通知物流监管部门做好实货放行工作。
(五)提前申报出口货物报关单需要修改和撤销的,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管理办法》(海关总署令2018年243号令)办理。

二、

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27号关于开展“两步申报”改革试点的公告
为贯彻落实国务院“放管服”改革要求,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,促进贸易便利化,海关总署决定在部分海关开展进口货物“两步申报”改革试点。在“两步申报”通关模式下,第一步,企业概要申报后经海关同意即可提离货物,第二步,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完整申报。公告就“两步申报”的内容、试点海关范围和试点海关条件予以明确。自2019年8月24日起实施。

三、

出口东盟的FORM E换新版
海关总署发布2019年第136号公告,对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》项下原产地规则进行修订,新版的中国东盟原产地证书(FORM E)自2019年8月20日起执行。

海关可接受东盟成员国自2019年8月1日起签发的新版的原产地证书,以及2019年8月31日前(含8月31日)签发的旧版格式(海关总署令第199号附件1所列格式)的原产地证书。

“升级版”中国-东盟自贸协定产地证取消了证书货物项数的限制,对于原产地的标准也更为明确,从而方便出口商和生产商更清楚地掌握原产地规则,而原产地签证操作程序也更为简便。

譬如在原产地证书填报上,取消了一份证书只能填报20项品名的限制,出口商申请证书不再要求备注生产商信息等,这些都将大大便利我国具较强竞争力的产品出口东盟,推动贸易发展。

四、

木质包装的出口货物需提供该合格凭证
接海关最新通知:自2019年8月26日起,出口查验货物如有木质包装(指用于承载、包装、铺垫、支撑、加固货物的木质材料,如木板箱、木条箱、木托盘、木框、木桶、木轴、木楔、垫木、枕木、衬木等)。请在查验前向海关查验部门提交《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除害处理合格凭证》原件。

点击次数:1138  更新时间:2021/01/05 14:42:10  【打印此页】  【关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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